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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设立台资建设工程企业和台湾建筑专业人士执业有关事项的通知
文号:闽建筑[2015]11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扩大建筑服务领域对台湾地区的开放,根据《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国发〔2015〕20号),现就在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设立的台资建设工程企业和台湾建筑专业人士执业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指台资建设工程企业,是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台湾服务提供者在自贸试验区设立的台商投资建筑工程设计企业、台商投资建筑业企业;台湾建筑专业人士,是指取得大陆或台湾地区有权机构颁发的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等专业证书并从事建筑活动的台湾地区专业人士。
二、台湾服务提供者在自贸试验区内投资设立的建筑业企业申报资质应按大陆有关规定办理,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后,可依规定在大陆参加工程投标。台湾服务提供者在自贸试验区内投资设立的独资建筑业企业承揽合营建设项目时,不受建设项目的合营方投资比例限制。在自贸区试验区内,允许符合条件的台资独资建筑业企业承接福建省内建筑工程项目,不受项目双方投资比例限制。
三、台湾服务提供者在自贸试验区内设立的建筑业企业可以聘用具有相应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的台湾专业技术人员作为企业经理;可以聘用满足相应技术职称要求的台湾建筑专业人员作为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其持有台湾方面身份证明文件的自然人,不受每人每年在大陆累计居住时间不少于3个月的限制。
四、允许取得大陆一级注册建筑师或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的台湾专业人士作为合伙人,按相应资质标准要求在自贸试验区内设立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并提供相应服务。
五、允许台湾服务提供者在自贸试验区内设立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聘用台湾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并将其作为本企业申请建设工程设计资质的主要专业技术人员,在资质审查时不考核其专业技术职称条件,只考核其学历、从事工程设计实践年限、在台湾的注册资格、工程设计业绩及信誉,其在大陆的业绩也可作为评定依据。在台湾完成的业绩规模标准应符合大陆建设项目规模划分标准。
六、台湾服务提供者在自贸试验区内设立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中,出任主要技术人员且持有台湾方面身份证明文件的自然人,不受每人每年在大陆累计居住时间应当不少于6个月的限制。
七、允许通过考试取得大陆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资格的台湾专业人士在自贸试验区内执业,不受在台湾注册执业与否的限制,按照大陆有关规定作为福建省内工程设计企业申报企业资质时所要求的注册执业人员予以认定。
八、台资建设工程企业和台湾建筑专业人士开展业务应遵守大陆的法律法规和我省、自贸试验区的有关规定,执行大陆、我省和自贸试验区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规定,并接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的监督管理。
九、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工程质量安全等监督机构应按照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要求,对台资建设工程企业和台湾建筑专业人士实施监督管理。
十、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台湾建筑专业人士注册执业参照大陆建筑专业人士管理,规定另行制定。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