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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6年9月全省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情况的通报
发布时间:2016-10-26 丨 阅读次数:9449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

  现将2016年9月各地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有关工作情况通报如下:

  一、工作开展情况

  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6〕146号)和《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切实做好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有关工作的通知》(闽建筑〔2016〕25号)有关部署和要求,2016年9月,厦门、三明、莆田、南平、龙岩5个地区向省厅报送了工作进展情况,10个地区均报送了“汇总表(一)”和“汇总表(二)”。厦门、三明、莆田、南平4个地区印发文件、细化实施方案或进行工作部署,漳州、三明、莆田、南平4个地区成立保证金清理规范工作小组。

  对以上清理规范保证金工作力度大、工作进展位居前列的设区市予以表扬。

  尚未报送清理规范保证金有关工作进展情况和报送清理规范保证金数据不齐全的地区,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抓紧部署和推进,按时向省厅报送有关情况和数据。

  二、清理返还情况

  经初步统计,至9月30日各地共清理出有关部门或建设单位未按时返还和超额收取(预留)的投标、履约、工程质量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共计394572.6万元,涉及企业1755家、项目2601个,已返还78198.7万元。其中:投标保证金5249.68万元,涉及企业506家、项目441个,返还1410.4万元;履约保证金363801.56万元,涉及企业537家、项目1102个,返还76361.75万元;工程质量保证金175.32万元,涉及企业7家、项目8个,返还19.85万元;农民工工资保证金25346万元,涉及企业705家、项目1050个,返还406.6万元。

  各地还清理出应取消的保证金三类(低价风险金、安全生产抵押金、廉政保证金)共计172895.81万元,涉及企业236家、项目283个,退还114903.38万元。

  保留的4类保证金中,厦门、莆田2市累计返还数额较高,分别为76708.6万元、1419.6万元。取消的各类保证金中,也是厦门、莆田2市累计退还数额较高,分别为111741万元、2790.02万元。各地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情况详见附件。

  三、存在问题

  一是少数地区对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还不够重视,没有制定工作方案,也未成立清理规范工作领导机构。二是清理规范工作进展总体滞后。按照要求,对取消的保证金,收取单位应在2016年10月底前退还到位;对保留的保证金中逾期未返还及超额收取的部分,收取单位应在2016年底前返还完毕,但部分地区未进行全面清理,底数不清,更谈不上及时返还(退还)。三是对保留四类保证金的清理工作进度不平衡,发现逾期未返还及超额收取的工程质量保证金只有175.32万元,累计只返还19.85万元,实际情况可能是其数十倍甚至数百倍的差距;发现逾期未返还及超额收取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也只有25346万元,累计才返还406.6万元,也有较大距离。四是部分地区未能按时报送工作情况和清理统计数据,有的甚至需要反复催报。住建部和省厅均已建立月通报制度,请各地区务必按照闽建筑〔2016〕25号文件要求,于每月5日前将本地区上个月清理规范工作情况和《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情况汇总表》(附件1、附件2)报送至省厅建筑业处。五是少数地区对汇总表数据填报不认真,出现漏填误填。有的将正常收取和按时返还所保留的保证金也计算在“有关部门或建设单位未按时返还和超额收取(预留)的保证金”内;有的将本是逐月累加的数据填写为当月产生的数据。请信息报送负责同志按照省厅《关于2016年8月全省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情况的通报》(闽建办筑〔2016〕20号)文件“附件3.清理规范保证金工作情况汇总表填报须知”要求,认真填报。

  四、有关要求

  请各地严格按照闽政办〔2016〕146号和闽建筑〔2016〕25号文件要求,继续深入抓好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清理规范工作,加大对各类违规收取保证金行为的曝光和处罚力度。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县级建设主管部门上报数据的核查汇总,保证数据上报的准确性。

  各地区要切实摸清辖区内所有建筑业企业所缴纳保证金的现状,建立台账,要做到每一家企业对其所缴纳保证金的情况都要书面确认,防止出现新的反复,确保清理保证金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做到“一个企业不落、一个项目不落”。

  省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小组即将组织对全省保证金清理规范工作进行督查,督查情况将报告省政府。对开展不力的地区,将予以全省通报批评。

  附件:1.9月份各地清理规范保证金工作情况汇总表(一)

     2.9月份各地清理规范保证金工作情况汇总表(二)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6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