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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建设系统重特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发布时间:2012-08-05 丨 阅读次数:10613
  为提高应急救援快速反应能力,及时、有效地处置建设系统重特大质量安全事故,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建设工程重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及省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建设系统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适用范围
  (一)我省境内从事建设工程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活动发生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的施工生产安全事故;
  (二)我省境内已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发生坍塌等重大质量事故;
  (三)我省境内燃气发生重大泄漏或中毒事故及公共交通(轮渡)、自来水及风景区、公园游乐设施等城市公共设施故障引发的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
  二、工作机制
  在省政府统一领导下,省建设厅对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和完善建设系统重特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体系和应急预案及实施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同级政府的领导下,负责建立和完善本辖区建设系统重特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体系和应急预案,并负责组织实施工作;各施工企业、燃气、公交(轮渡)、自来水和风景区、公园等产权单位(以下简称产权单位),应根据本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应急预案的原则,制定本单位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三、应急组织体系与职责
  (一)组织体系
  省建设厅成立全省建设系统特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厅长担任,分管安全的副厅长担任常务副组长,各分管副厅长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工程建设管理处、城市建设管理处、房地产管理处、建筑业处、勘察设计处、村镇建设处处长和办公室主任及省质安总站站长、建设监察总队队长等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厅工程处,工程处处长任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由城建处处长、村镇处处长、房管处处长、省质安总站站长担任,成员由厅办公室、建筑业处、勘察设计处、法规处、综合室、建设监察总队等单位有关人员共同组成。
  接到建设系统重特大质量安全事故报告后,建设厅领导小组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及成员应迅速到达指定岗位,统一指挥事故应急救援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到岗的,由所在单位按职务高低递补。并立即召开领导小组全体成员会议,通报重特大事故情况,部署有关工作;厅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及时补充、核实有关情况,并将收集的最新情况报告厅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职责分工
  领导小组职责:拟定全省建设系统重特大质量安全应急工作制度和办法,负责指导、协调各地建立和完善应急组织体系和应急预案,及时了解掌握建设系统重特大质量安全事故情况,及时向省政府和建设部报告情况,指导、协调全省建设系统重特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了解事故现场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及救援实施等情况,及时向厅领导小组报告;协调厅有关处、站做好应急救援指导工作;必要时请求上级有关部门支援或协调组织跨地区应急增援;负责事故新闻报道的导向和把关,编发事故简报等。
  四、应急准备
  (一)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同级人民政府和省建设厅应急预案,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建设系统重特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报建设厅备案。
  (二)要对本辖区内应急工作力量进行摸底检查,做到心中有数,以现有的科研、设计、施工、监理、检修、检测和物业管理及燃气、公交、自来水、公园等力量为基础,抓好建设系统工程设施抢救、安全技术鉴定和应急管理力量建设,为应急工作提供人员、技术、物资和信息、通讯保障,并有计划地组织开展处理紧急情况的演练、演习,加强质量安全的宣传教育、专业培训、监督检查工作,保证事发后能够迅速赶赴现场开展处置工作。    
  (三)施工企业、产权单位应当定期检查本单位应急救援预案落实情况,定期组织演练。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制定应急救援预案,统一成立应急救援组织。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和分工,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救援器材、设备。
  (四)应急抢险救援工作需多部门配合的,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本地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与公安、卫生、消防、民政等有关部门及时沟通、密切合作,共同开展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五、应急响应
  (一)事故报告
  1、报告原则:有关单位应遵循“迅速、准确”的原则,在第一时间上报建设系统重大质量安全险情和重特大事故情况。
  2、报告程序:
  (1)建设系统重大质量安全险情或重特大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责任的单位必须以最快的方式立即向事故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
  (2)事故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事发后或接报后,迅速核实有关情况,并立即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必要时可越级上报。当地力量无法完成自救任务时,应立即向上级有关部门和临近地区请求支援。
  (3)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事发后或接报后应当在下列时限报告省建设厅(省厅值班室电话:0591-8761009);发生死亡3人及以上重大事故的,4小时内快报;发生死亡10人以上和已建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发生坍塌及燃气发生重大泄漏或中毒等重特大事故的,1小时内快报。
  (4)一次死亡10人及以上重大事故,省厅接报后立即向省政府和建设部专报。
  3、报告内容:
  (1)险情或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类别、人员伤亡情况;
  (2)重特大事故中相关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燃气、公交、自来水、公园等单位名称、资质等级情况,有关人员姓名及执业资格等情况;
  (3)险情基本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紧急抢险救援情况,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
  (4)原因的初步分析;
  (5)采取的措施情况;
  (6)事故报告单位、签发人及报告时间。
  (二)事故处理
  有关单位应遵循“统一指挥、快速反应、各司其职、协同配合”的原则,共同做好建设系统重大质量安全险情或重特大事故的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工作。
  1、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迅速赶赴现场,按照政府应急指挥命令和应急预案中的职责分工,协助公安、消防、卫生等部门做好抢险救援工作,会同安全监管、工会等部门开展事故调查,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当地政府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2、发生事故单位应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救援预案,全力协助公安、消防、卫生等专业抢险力量开展事故抢险救援工作。同时协助有关部门保护现场,维护现场秩序,妥善保管有关证物,配合有关部门收集证据。
  3、省建设厅派出人员赶赴现场指导、协助做好抢险救援工作,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省政府和建设部专报。
  (三)信息发布
  建设系统重特大质量安全事故的信息和新闻发布,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以确保信息正确、及时传递,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六、善后处理
  (一)应急状态终止后,事故各有关单位应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及时作出书面报告。书面报告的基本内容是:事故发生及抢险救援经过;事故原因;事故造成的后果,包括伤亡人员情况及经济损失等;预防事故采取的措施;应急预案效果及评估情况;应吸取的经验教训和对事故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理情况等。
  (二)根据事故处理有关规定,按照管理权限严肃查处事故有关责任人,并总结经验教训,杜绝类似事故再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