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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针对省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报建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建筑〔2017〕41号)实施后遇到的新情况,经研究,现对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报建的有关事项进行相应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为没有社会统一信用代码的特殊单位或个人的,应当通过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行政监督平台(网址:www.fjxzjd.gov.cn,下称“省监督平台”)注册信息,并由省监督平台赋予建设单位临时代码,作为办理项目报建、工程招投标、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质量安全监督)、竣工验收备案等手续的依据。
二、个人建房需要通过省监督平台办理工程项目报建手续,但没有项目立项或批准文件的,可以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作为依据。非国有投资且依法允许单独发包的专业工程及装修装饰工程,没有立项或批准文件的,可以由建设单位出具书面情况说明(工程规模及内容、投资主体、投资总额以及资金来源等事项)并加盖公章上传省监督平台后,由住建主管部门直接赋予代码。
三、报建信息要求的发包内容及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由建设单位按照实际情况填写,涉及到邀请招标、直接发包或自行招标的,无需提供项目审批部门的核准意见书。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报建环节不审核上述招投标事项。
四、工程项目确定报建编号后,实施过程中存在工程规模及内容、投资总额、资金来源及构成、发包内容及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等事项变更的,建设单位无需申请修改已报建信息。建设单位以及相关责任主体应当根据监管以及业务办理的需要,在后续的工程招投标、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竣工验收(质量安全监督)、竣工验收备案等环节中,通过相应信息系统按照变更实际情况如实填写工程项目的各个环节信息。
五、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与省厅先前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