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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7-29 丨 阅读次数:9120

关于规范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设区市建设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

  为规范我省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健全建筑市场诚信体系,维护招投标当事人合法权益,结合我省园林绿化工程实际情况,经商省发改委,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省行政区域内符合下列之一的园林绿化工程施工项目依法必须招标的,应当按照本通知的规定纳入工程招投标网上公开运行机制实施:

  (一)新建、改建、扩建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附属绿地、区域绿地,以及对城市生态和景观影响较大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主要包括园林绿化植物栽植、地形整理、园林设备安装及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单层配套建筑、小品、花坛、水系、驳岸、喷泉、假山、雕塑、绿地广场、园林景观桥梁、园林绿地内的道路、给排水管网、强弱电设施等;

  (二)单独发包的道路绿化等工程。财政投融资的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市政道路、河道工程项目中,绿化工程招标控制价在400万元以上的,绿化工程部分应当单独发包。

  二、园林绿化工程招标项目,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将具备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核发的原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等作为投标人资格条件。

  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企业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与园林绿化工程建设活动相匹配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技术工人、资金、设备等条件。

  三、园林绿化工程的评标办法参照我省现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评标办法,原则上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中标法进行评标。其中,招标控制价在600万元及以下的工程可以采用简易评标法。

  四、依法必须招标的园林绿化工程应当使用福建省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分值(以福建省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系统公布的数据为准)。信用评价分值应用规则如下:

  (一)在每季度首月10日后开标的招标工程使用的信用综合评价分值,应为投标人在上季度园林绿化类的信用综合评价日平均分值(下称“企业季度信用得分”)。而在每季度首月10日前(含10日)开标的,则为投标人在上季度前一个季度的企业季度信用得分。

  (二)采用简易评标法的,企业季度信用得分的合格分值设置为35分;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中标法,企业季度信用得分的合格分值设置为50分。招标文件中应将投标人的企业季度信用得分不得低于合格分值作为实质性要求。

  五、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中标法的,还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招标控制价在1200万元及以上的园林绿化工程可以设置一项企业的类似业绩(指标包括项目类型和工程造价,项目类型分为综合性园林绿化工程和道路绿化工程)作为投标人资格条件,设置的类似业绩指标值(指工程造价)不得超过招标工程实际指标值的三分之二。类似业绩应为招标工程招标公告发布(或投标邀请书发出)之日的前五年内验收合格的工程(以竣工验收时间为准)。

  设置类似业绩的招标工程,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人提供的类似业绩必须是通过福建省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系统查询得到,且查询到的数据应能满足本招标工程的类似业绩指标要求,否则其业绩不计。

  (二)根据电子交易平台自动生成的投标人代表号,按照下列原则确定入围投标人名单:

  1、投标人数量不多于(含)50家时,全部入围。

  2、投标人数量多于50家时:

  (1)当招标控制价<800万元时,从投标报价在评标基准价计算取值范围内的所有投标人中随机抽取50家入围;

  (2)当800万元≤招标控制价<3000万元时,从投标报价在评标基准价计算取值范围内且信用分排名前50家(第50家有多家信用分相同的,同时进入抽取,下同)的投标人中随机抽取15家入围,再从剩余投标报价在评标基准价计算取值范围内投标人(含第一次未被抽中的投标人)中随机抽取35家入围;

  (3)当招标控制价≥3000万元时,从投标报价在评标基准价计算取值范围内且信用分排名前50家的投标人中随机抽取20家入围,再从剩余投标报价在评标基准价计算取值范围内投标人(含第一次未被抽中的投标人)中随机抽取30家入围。

  (三)推荐中标候选人时,进入前五名并通过资格文件、商务文件评审均合格且投标报价乘以《有效投标人对应的信用系数》(详见附表)中规定的信用系数后的取值最低的投标人为第一中标候选人,以此类推选择第二、第三中标候选人。当出现二个或二个以上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乘以信用系数的取值相同时,由评标委员会依次按投标人的信用分高低、投标报价由低到高进行排序,若上述两项均相同时,由招标人随机抽取。

  六、招标文件中设置的投标人拟派出的施工管理人员(包括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岗位人员)和技术工人的最低资格和人数要求,应符合《关于贯彻执行〈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闽建办风景〔2018〕11号)附件2、3的规定。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文件中明确拟派出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名单。投标人的企业信息及主要管理人员信息(即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应当能够通过福建省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系统查询得到,作为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七、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根据《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结合本通知的规定编制招标文件。

  八、各级招投标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园林绿化工程招投标监管,发现投标人存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为,按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予以严肃查处。

  各级招投标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不得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九、本通知自2019年9月1日起实施。需要单独招标的绿化养护项目,可参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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