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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房屋安全鉴定力量保障提升鉴定工作质量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4-29 丨 阅读次数:7564

各设区市建设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

  开展百日攻坚以来,省住建厅积极引进省外可靠性鉴定机构来闽开展业务,服务各地房屋安全性鉴定工作。近期,各地陆续向省住建厅反映,省外鉴定机构短期内在我省设立试验室难度较大。为方便省外鉴定机构来闽开展业务,进一步加强房屋安全鉴定力量保障,及时消除房屋结构安全隐患,根据住建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省政府办公厅《全省房屋结构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百日攻坚专项行动方案》(闽政办发明电〔2020〕22号)和《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房屋结构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进展和对安全性鉴定的需求,引进一批技术实力强、社会信誉好且已取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的省外可靠性鉴定机构(同时具有见证取样检测、主体结构工程现场检测、钢结构工程检测资质),入闽开展房屋可靠性(安全性)鉴定业务。

  二、省外鉴定机构入闽开展业务,应持营业执照、外省(市)住建厅(局)颁发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向省住建厅办理备案手续。省住建厅将优化服务,提高效率,对已办理备案手续的省外鉴定机构,在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百日攻坚专栏公布,供各地选择。

  三、省外鉴定机构入闽开展业务应经法定代表人授权,并由单位领导带队驻地,明确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加强内部质量保障体系管控,严格执行相关技术标准,确保试验数据真实、可靠、准确,保证安全性鉴定质量。未在闽设立试验场所的,可以与省内具有相应计量认证试验室的省内检测机构合作,并签订合作协议。

  四、鉴定报告应当条理清晰、数据详实、结论明确、内容完整,并包含房屋的结构形式、建筑面积、使用历史及现状等工程概况,检测鉴定的目的、依据、方法、仪器,检测和分析的结果,鉴定结论及相关处置意见建议等内容。鉴定报告应当加盖房屋安全鉴定专用章,并经检测、校对、审核人员签认,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签字人签署。

  五、鉴定机构应当及时、准确、真实地向委托人出具鉴定报告,鉴定机构及相关负责人对出具的报告依法承担法律责任。鉴定报告应当按照房屋安全信息建档要求,由各地及时上传“福建省房屋安全信息管理系统”。

  六、各地要做好服务,同时加强对鉴定机构从业行为的监管,加强对其单位和个人有关安全性鉴定既有业绩的审核。要借助“福建省房屋安全信息管理系统”,开展鉴定质量抽查检查。省住建厅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适时组织对鉴定机构从业行为和鉴定质量情况进行抽查。

  七、发现鉴定机构存在转包鉴定业务,以其他单位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鉴定业务,未经鉴定或者出具虚假鉴定报告,未按国家有关鉴定强制性标准进行鉴定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进行通报,并依法严肃处理;属于省外鉴定机构的,清出市场,并抄告注册所在地省级住建主管部门。

  八、各地要严格落实排查责任,排查人员特别是技术人员要认真执行排查标准,遏制“重判”倾向,避免加大安全性鉴定工作压力。

  九、鉴定机构、特别是省外入闽鉴定机构,要严格落实各项疫情防控措施,确保从业人员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本通知有效期至2020至12月31日止。

 

                                 福建省房屋结构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

                                百日攻坚专项行动厅际联席会议办公室(代章)

                                       2020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