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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建设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
我厅于今年2月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建筑企业跨地区承揽业务要求设立分(子)公司问题治理工作的通知》(建办市函〔2021〕36号),部署开展建筑企业跨地区承揽业务要求设立分(子)公司问题整治工作。现根据《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整治招投标领域强制要求中标企业在本地设立分(子)公司行为的函》(闽发改法规函[2021]144号)的要求,就进一步做好整治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住建主管部门应当认真贯彻落实《招标投标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要求,高度重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领域强制要求中标企业在本地设立分(子)公司行为的问题,积极采取措施创造公平开放的招投标市场环境。出台规范性文件时,应当加强合法性审查,及时清理违反公平竞争的规定。
二、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以会议纪要、地方政府或部门文件为由,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设置要求或变相要求设立分(子)公司的条款。变相要求的条款包括要求中标人在当地纳税,在后续办理项目审批手续或拨付工程款项时以此为由要求企业设立分(子)公司。自2021年6月1日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应当写明“本招标项目不要求中标人在项目所在地设立分(子)公司,中标人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各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在《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功能需求的通知》(闽建筑〔2017〕42号)的基础上,增加招标文件关键词搜索内容,对于设立分(子)公司此类关键词推送至省行政监督平台并提醒招投标监管部门。
三、各级住建主管部门按照项目属地化监管原则加强招标文件备案审查,对于要求或变相要求设立分(子)公司的条款,应当发出整改通知书并予以招标代理机构信用扣分。对于市场主体反映的此类问题,应当及时核查并严肃处理。各设区市住建主管部门要加强层级监督检查,将此类问题作为招标环节的监管重点。省厅将依托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行政监督平台抽查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发出的招标文件,对仍存在此类问题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应提出而未提出整改意见的住建主管部门予以全省通报,并曝光要求设立分(子)公司的责任单位。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21年4月22日